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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鄉法院開庭審理首起知識產權案
近日,桐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遼寧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公司訴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這是桐鄉法院取得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限以來首次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遼寧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國Z大的軸承生產企業,擁有多個包括1152952號“ZWZ”及184458號“ZWZ及圖” 的軸承注冊商標專用權。去年,他們在市場調查中發現,桐鄉市東海機電有限設備公司正在經營銷售標注該集團享有第1152952號“ZWZ” 或184458號“ZWZ及圖”商標的軸承,于是,在公證員的陪同下花了四十塊錢購買了兩個該型號的軸承進行封存,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狀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
庭審中,原告遼寧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從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的標有“ZWZ”商標的軸承,經鑒定并非原告生產,其包裝盒正反面標注的“ZWZ”商標,及外包裝上的標簽貼紙、下面的六條弧線屠戶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ZWZ”商標及圖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該軸承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要求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辯稱并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這本來就是瓦房店軸承集團的貨,這堆軸承,是企業1997年由公轉私后留下的遺留物。過去軸承是全國分配的,當時這批型號的軸承分過來時,因為桐鄉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機器,所以沒有用掉,一直流到現在。再退一步講,即使銷售了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賣價才40幾塊錢,而原告主張要賠償8萬多,金額過高,缺乏依據,且原告出示的證據表明這些軸承是梧桐農機門市部銷售,所以原告不應向被告索賠,而應向梧桐農機門市部索賠。
庭審過程中,由于雙方各執己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桐鄉新聞網)
遼寧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國Z大的軸承生產企業,擁有多個包括1152952號“ZWZ”及184458號“ZWZ及圖” 的軸承注冊商標專用權。去年,他們在市場調查中發現,桐鄉市東海機電有限設備公司正在經營銷售標注該集團享有第1152952號“ZWZ” 或184458號“ZWZ及圖”商標的軸承,于是,在公證員的陪同下花了四十塊錢購買了兩個該型號的軸承進行封存,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狀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商標侵權。
庭審中,原告遼寧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從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的標有“ZWZ”商標的軸承,經鑒定并非原告生產,其包裝盒正反面標注的“ZWZ”商標,及外包裝上的標簽貼紙、下面的六條弧線屠戶產品合格證上標注的“ZWZ”商標及圖形,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該軸承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情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要求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被告桐鄉市東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辯稱并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這本來就是瓦房店軸承集團的貨,這堆軸承,是企業1997年由公轉私后留下的遺留物。過去軸承是全國分配的,當時這批型號的軸承分過來時,因為桐鄉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機器,所以沒有用掉,一直流到現在。再退一步講,即使銷售了侵犯原告商標權的產品,賣價才40幾塊錢,而原告主張要賠償8萬多,金額過高,缺乏依據,且原告出示的證據表明這些軸承是梧桐農機門市部銷售,所以原告不應向被告索賠,而應向梧桐農機門市部索賠。
庭審過程中,由于雙方各執己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此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桐鄉新聞網)
發布時間:2011-03-24